地板商“偷天換日” 失誠信被判敗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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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3·15”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來臨,作為一名消費者,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,你知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嗎?

  近日,許昌市民關先生便遇到了難題。他在裝修新房時打算安裝地暖,在王某經營的木地板店幾經挑選,最終選中了某品牌楠竹地板,不料在安裝過程中,發(fā)現店主王某發(fā)來的45箱地板竟與自己當時挑選的樣品不一致,遂將王某訴至魏都區(qū)人民法院,法院支持了關先生的部分訴訟請求。

  關先生即將喬遷新居,在安裝地暖后,關先生貨比三家,謹慎挑選木地板,最終在經營商王某的店內選中了一款背板呈網狀結構、卡槽處均勻散布有孔的楠竹地板,在支付了200元定金后,王某當場將該竹地板實物樣品交付給關先生。

  此后不久,雙方簽訂了訂貨合同單,王某將45箱地板送至雙方約定的送貨地點,關先生清點數量后支付了剩余貨款。然而,就在安裝竹地板的過程中,關先生發(fā)現安裝的地板側面卡槽處無孔,與王某提供的樣品不一致,遂要求停止鋪裝,并要求王某按照樣品供貨或退貨。但王某以生產廠家工藝改變、樣品不再生產為由拒絕換貨和退貨。

 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,關先生訴至法院,要求王某退貨并退還貨款18250元,賠償交通費300元、誤工損失2000元。

  在庭審中,王某拒絕退貨退款,理由是自己雖然提供樣品,但與關先生沒有約定供貨以樣品為準,雙方也未依照法律規(guī)定對樣品進行封存,故不構成憑樣品買賣合同關系。并且,竹地板在倉庫已經經過關先生驗貨,安裝前也征得關先生同意。

  魏都區(qū)法院審理后認為,在要求被告更換貨物被拒后,原告請求被告退貨并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,合法有據,予以支持,遂判決王某對交付給關先生的地板予以退貨,并返還貨款18000元;關先生請求被告賠償交通費300元、誤工損失2000元的訴訟請求,證據不足,不予支持。(李俊杰 通訊員 趙市偉 臧東亮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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